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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妇联系统2008年度信访情况反馈
发布时间:2009-05-26

      2008年,市妇联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1608件,来信16件,其中1件为联名信;来访385件,其中集体访2件,共23人;来电1207件。
      信访问题特点分析:
      一、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是妇联信访的主要问题今年信访案件中,涉及离婚信访919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57.2%,绝大部分离婚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一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掌握。大多数家庭由男性占经济主导地位,女性对其夫妻共同财产不甚清楚,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男方因隐匿财产、捏造债务等造成的分割不公的现象非常普遍;二是住房分割难以兼顾。房产往往是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大多数夫妻的住房在男方单位或在婆家,或是男方单位不同意,或是居住婆家不便利,法院将住房判决归男方使用,妇女离婚后无安身之所,成为弱势群体;三是财产问题导致子女抚养权难以衡量。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希望能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女方往往因为经济不如男方而失去子女的抚养权,造成心灵上的痛苦;四是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无法妥善解决。由于厦门市城中村、城郊地区农村的集体经济发达,收益丰厚,许多妇女在婚后不愿意将自己的户口迁出,而在子女出生后,他们也随母入户,将户口落在母亲户籍所在地,在涉及征地补偿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红等公共积累财产的分配时,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出嫁女”及其子女受到歧视的现象较为突出。
      二、家庭暴力仍是难点问题。今年家庭暴力投诉案件202件,占信访总数12.6 %,家庭暴力已成为事关妇女、老人和儿童权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尽管“禁止家庭暴力”已经明确写入新婚姻法,但却没有具体的司法实践的内容,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其次,亲情难以割舍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另一因素。很多受虐女性因不忍心让孩子没有完整的家、对丈夫仍有很深的感情、顾及社会影响等原因不愿报警,不愿向外人提及而忍受暴力,导致家庭暴力恶性循环。另外,许多妇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暴力当事人随在单位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处理,并依法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人民法院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妇女可以通过向以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同居问题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青年男女以同居代替婚姻,甚至认为同居即是结婚,因此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一是第三者责任难以追究。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无配套规定,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点,取证难的老问题依然存在;二是女方权利难以保障。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认可的,任何一方的权利法律都不予保护,因此女方往往在同居关系结束之时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成为弱势群体;三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其父母必须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但是仍有许多同居男女相互推卸责任,以致出现了很多被弃而又无合法申诉权的子女和无双亲关爱的边缘青少年。
      四、社会救助方面需求增加。许多贫困妇女,特别是外来务工女性和农村贫困妇女因生病或孩子重病,且在厦没有亲戚朋友,无法承担巨额医疗费而到我会寻求救助。其次,因各种原因需要诉讼,但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而来访请求帮助的妇女人员也有所增多。妇女儿童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心与帮助。(市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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