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维权 >> 维权视角
夫妻对共同遗嘱有权变更吗
发布时间:2009-08-25

:我在上世纪80年代与丈夫建造了一幢小洋楼。去年,我们夫妻俩共同立下遗嘱:我俩死后,小洋楼由两个儿子继承,每人半幢。后因在广东打工的小儿媳妇坐月子,我前往广东服侍她。待我回到家,丈夫告诉我:几个月来,大儿子夫妇对他不理不睬,连他生病住院了也不照料,大儿媳还骂他。他一气之下,重新立了一份遗嘱,载明将来我俩死后,房屋全由小儿子继承。我不同意。请问:夫妻一方对共同所立的遗嘱有权变更吗?
   
 答: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双方生前协商,将他们的共同财产以遗嘱的形式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和丈夫所立的遗嘱,以你俩均去世作为生效条件。在遗嘱生效前,一方欲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时,仅限于其本人有权处分的遗嘱部分,而无权撤销或变更对方的遗嘱内容。
     
早在1986626日,最高人民法院便下发了《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明确规定:财产共有人如立遗嘱处分财产,仅限于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才有效;若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则无效。由于你和丈夫在共同遗嘱中未设立继承关系,不存在夫妻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问题,故属于你丈夫所有的小洋楼只有半幢,另半幢归你所有,你丈夫无权处分属于你所有的半幢房子。也就是说,你丈夫有权决定属于他本人所有的半幢房子给你小儿子继承。至于属于你所有的半幢房子由谁继承,则你丈夫无权决定,得由你本人决定。(来源:找法网)

 


【收藏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