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巾帼建功”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厦门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妇联、各大专院校、各相关妇女组织: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经过不断创新实践,呈现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成为激励各行各业妇女岗位建功成才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管理水平,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基础上,修改和完善了《厦门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望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厦门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厦门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 2013年8月23日 附件: 厦门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激发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并加强对厦门市“巾帼文明岗”的管理与监督,推进“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开展,实现“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广大妇女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秉承以服务为核心,以建功为根本,以创新为灵魂的理念,以促进妇女发展为目标,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恪尽职守、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从业,努力提高思想道德和工作技能水平,为加快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厦门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城乡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开展。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创建单位均可以单位或者单位某个部门、科室、岗、组等参加“巾帼文明岗”的创建活动。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本单位文明建设的规划,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 建岗条件 第六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女性比例高。女性占集体人数的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岗位人数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遵纪守法好。岗位成员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 3.组织领导好。领导班子重视创建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安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 4.业务技能好。岗位成员发扬“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优质高效、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5.管理规范好。岗位内容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按照“一流服务、一流管理、一流人才、一流业绩”考核标准管理。创岗档案健全,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公示监督电话。 6.环境建设好。有明示于众的创岗标志、口号和公开的服务承诺,岗位环境整洁卫生,各项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 7.岗位效益好。诚实守信,服务优质,岗位工作成效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成为行业榜样。 8.志愿服务好。岗位成员积极践行志愿精神,建立巾帼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市、区四级。各级“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由创建单位自我申报、主管部门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本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一年以上(以授牌文件下发时间为准)。自我申报在每年5月前向所属妇女组织提出,所属妇女组织接到申请后要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单位要开展创建内容的宣传工作,岗位负责人应参加创岗工作专题培训,以保证创建质量。 第八条 “巾帼文明岗”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各级妇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负责初审、签署意见并向市级推荐。 第九条 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创建“巾帼文明岗”的条件和要求,对各单位推荐、申报的市“巾帼文明岗”,进行考核、命名、表彰并授牌。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推荐上报全国级、省级“巾帼文明岗”的考核申报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 “巾帼文明岗”负责人作为优秀妇女干部重点培养,提供学习、锻炼机会,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晋职晋级。 第十一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凡获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称号,均享受本行业先进集体待遇。其主要负责人享受本行业先进个人待遇,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获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其负责人符合条件的由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福建省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激励措施,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一次性或按月发给“巾帼文明岗”岗位成员和“巾帼建功标兵”奖励金。 第十二条 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巾帼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形成创建活动良好的氛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巾帼文明岗”的考核、监督和管理,下设办公室(市妇联宣传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市“巾帼文明岗”的检查、考核、评审、命名、管理、指导工作,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考核一次。复查采取自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标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市级“巾帼文明岗”奖牌由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按规范标准统一制作,要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悬挂,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国、省级“巾帼文明岗”监督电话:0597-87840284;市级监督电话:2033990。 第十六条 凡“巾帼文明岗”发生以下之一自然条件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向授牌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同意发文给予取消“巾帼文明岗”称号,将牌匾交回授牌单位。 1.集体中女性比例低于50%; 2.岗负责人无女性; 3.单位撤并、解散、改组(制)。 第十七条 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立即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经核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管理与考核应贯穿创建活动的始终,创建工作要不断丰富活动内涵,创新工作载体,完善监督机制,在确保创岗质量的同时,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永葆鲜活的生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各系统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厦门市“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妇联统一制作,规格为60cm×40cm。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制定下发的《厦门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