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妇联提出的“巾帼创新业”号召,充分发挥我市广大妇女在特区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代表行业形象的女性集体、女性岗位。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中开展。全市窗口行业、党政机关、科、教、文、卫、公、检、法、交通、边防、武警及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驻厦部队、街道社区等各行各业,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四条: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是“巾帼建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妇女、团结妇女、带领广大妇女“巾帼创新业”的有效形式,是以“爱岗、敬业、成才、奉献”为主题,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文明、增加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五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旨在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组织和引导妇女立足岗位,文明从业,建功成才,奋发进取,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努力提高思想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行业发展和分明进步作贡献。
第六条: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应纳入争创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实际,坚持内容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活动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出金创建活动持续、优质、有效发展。
第二章 建岗条件
第七条:创建厦门市“巾帼文明岗“的基本条件
1、争创岗位中女性比例占60%以上,有一位主要负责人是女性。
2、文明岗成员要爱党、爱祖国、爱人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文明岗成员应发扬“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优质高效、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有50%的女性成为本岗位的能手。
4、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5、创建单位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并设立领导机构,建立创建活动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及达标要求。
6、成立中华巾帼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巾帼文明岗”的评选采取自我申报、群众评议、行业推荐等多种形式,自下而上逐级报批,原则上不同级别“巾帼文明岗”申报要保持连续性,既全国级“巾帼文明岗”应从省级“巾帼文明岗”中产生;省级“巾帼文明岗”应从市级“巾帼文明岗”中产生。
第九条:“巾帼文明岗”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各级妇联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妇女组织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负责初审、签署意见并向市级推荐。被推荐的女性群体、岗位,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有说服力,能够成为行业的榜样。
第十条:市“巾帼建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妇联宣传部,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创建“巾帼文明岗”的条件和要求,对各单位推荐申报的“巾帼文明岗”进行指导和考核,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经市“巾帼建功”领导小组评审给予表彰授牌。办公室负责做好推荐上报省、全国级“巾帼文明岗”考核申报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市级“巾帼文明岗”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凡获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称号的,均可享受本行业先进集体待遇,各单位、各行业应给予相应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二条: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大张旗鼓地对全国、省、市级“巾帼文明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形成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市“巾帼建功”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巾帼文明岗”的考核、监督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做好“巾帼文明岗”的检查、评审、命名、管理、指导工作,并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由市妇联按照规范标准统一制做市级“巾帼文明岗”铜牌。凡是获得全国、省、市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铜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考核小组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保留挂牌,否则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各级“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立即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本岗位中出现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暴光,受群众检举,造成不良影响;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若单位机构撤并,一般情况下视为自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窗口、服务单位“巾帼文明岗”应设立监督台(其他单位“巾帼文明岗”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措施)。“巾帼文明岗”是展示单位形象的重要标志,应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监督台要显示岗位成员照片、姓名、工号和公布监督电话,全国、省级“巾帼文明岗”监督电话:0591-87840284;市级监督电话:2033990。
第十八条:窗口、服务行业“巾帼文明岗”应设服务卡,内容包括:一发卡单位全称;二发卡单位现为何级“巾帼文明岗”;三创建口号和服务承诺内容;四发卡单位联系电话;五监督电话。其他行业单位申报“巾帼文明岗”要结合工作实际,灵活设置工作承诺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妇女联合会
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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