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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推行更加优惠的养老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07-02-25

      我区坚持关注民生、关心农民、关爱弱势,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政为民理念,不断为失地农民创造有利的养老条件。1、降低参保缴费标准,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参保的同样给予一次性12000元的补贴,而原政策不给予补贴。2、拉平半年内参保和半年后参保补贴标准,今后对参保人员部分半年内半年后参保参保,一律给予12000元一次性补贴。对2006年7月1日后参保按10000元补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差额部分2000元,区财政将按规定渠道给予返还。 3、提高对低保参保人员的补贴标准,在一次性补贴120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一次性3000元的补贴,修改为低保对象的,在一次性补贴120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一次性8000元的补贴。对低保参保对象已按15000元补贴参保的,其个人缴费差额部分5000元,区政府将按规定的渠道予以返还。(海沧区妇儿工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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