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最高补贴达2万元
2月1日开始,我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部分条款更新实施,实行新的财政补贴标准。低保户参保和一般对象参保最高可享受财政一次补贴分别达到2万元和1.2万元。过去已按旧标准补贴的参保对象,政府将通过财政渠道返还其个人多交部分。
这一政策的出台是我区各套班子长期以来对被征地人员生活保障问题高度重视的结果。市委常委、投资区党工委书记、区委书记钟兴国在调研时多次强调,要让群众共享开发建设的成果。制定出台惠民政策,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照顾到最广大群众的利益,对目前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体给予政策倾斜,以体现和谐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此同时,政策要立足我区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水平,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进行补贴。要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地支持我区的开发建设。
此前,我区被征地人员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参保的不予财政补贴;一般参保对象在 2006年7月1日前参保补贴1.2万元,之后参保的补贴标准仅为1万元;低保对象参保的,补贴金额为1.5万元。此次调整后,低保对象最高补贴标准达到2万元,一下提高5千元。
我区被征地人员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自2005年底实施以来,受到普遍欢迎。过去的一年里,区财政共发放补贴款6953.2万元,居全市各区之首。此次调整后,以现有符合条件人数21580人参保计算,区财政将补贴2.5亿元。(海沧区妇儿工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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