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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率先在全省让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发布时间:2007-11-0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关注民生  改善民生,努力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受益面;2007年11月1日,厦门市出台了《关于厦门市对“四残”儿童康复费用实施阶段性补助的方案》,决定对2007年度接受康复的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实施阶段性补助,这一举措将切实减轻“四残”儿童家庭尤其是贫困“四残”儿童家庭负担,避免更多的家庭因为孩子残疾而举步维艰或重新返贫,让正在康复机构里康复的“四残”儿童能够延续抢救性康复训练,鼓励更多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走出家庭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帮助他们尽早回归主流社会。这一举措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服务体系,确保了党和政府的温暖惠及残疾儿童。
      根据方案,此次补助的对象为“四残”儿童,具体条件为:具有厦门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且在经厦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评估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或康复治疗)的7周岁以下脑瘫儿童、7周岁以下听力残疾儿童及包括8至10周岁的语后聋儿童、14周岁以下智力残疾儿童和14周岁以下的自闭症(孤独症)儿童。
      具体补助时间为2007年1月至12月。补助标准如下:符合补助条件的脑瘫、听力残疾、智力残疾、自闭症儿童每人每月600元;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的脑瘫、听力残疾、智力残疾、自闭症儿童以及一个家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残疾儿童的,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补300元。如残疾人康复机构向残疾儿童家庭实际收取的康复费用低于此次补助标准的,则按实际收取费用给予补助。 (市妇儿工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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