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家事法庭多措并举,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维护家庭稳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自2013年4月启动家事纠纷专业化审理,成立福建省首个综合性家事法庭。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共受理各类家事案件1800余件,其中民商事案件调撤率约为65%,得到群众和各级领导的肯定。 
一、 专业化多重保障 一是选配精兵强将。选任熟悉婚姻家事审判业务、掌握一定社会心理学知识的3名员额法官作为家事法官,配备2名法官助理和3名书记员,充实专业审判力量。 二是建立制度规范。制定《家事审判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家事纠纷案件诉讼指引(试行)》、《家事纠纷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明确家事案件受理范围、审判流程等,促进审判工作规范化开展。 三是加强硬件保障。精心布置审判法庭、调解室及亲子陪护室,融入温馨、包容、和谐的家的元素,通过书画、“心愿墙”等增强感染力,精心营造出和谐氛围。 四是扩大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司法品牌“磁力场”作用,举办海峡两岸家事司法实务研讨会,参加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等,与各地法院加强学习交流,以更广阔的视野推进家事审判工作。 
二、 个性化审判机制 一是建立家事调查员机制。联合区妇联、司法局聘请10名具有社工、教育、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基层工作人员担任家事调查员,接受法院委托,协助走访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或意见。 二是建立心理干预疏导机制。将婚姻、家庭心理辅导工作常态化,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和评估。在抚养探望类纠纷中设置儿童观护制度,全程保障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三是建立外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监管与帮教机制。联合区司法局制定工作规范,把外地户籍的未成年缓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范围,解决因户籍身份不同带来的外地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难、不利于改造帮教的问题。 四是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在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并告知隐匿或转移财产的后果,在审理中对弱势当事人的举证期限适当宽延。 五是设立离婚纠纷判前冷静期。法官可以根据内心确信暂停诉讼程序,给予夫妻双方一定期限冷静,并通过介入社会力量共促婚姻家庭关系修复。 
三、 人性化特色司法 一是持续关注家庭关系修复。通过定期上门回访、节日集体回访、电话网络回访等方式的常态回访,做好判后答疑、征求意见、化解矛盾工作;对判决维持婚姻关系的,邀请心理专家指导当事人有效修复家庭关系,对判决夫妻一方抚养未成年人的,建立判后探视抚养档案,及时发现、解决抚养或探视出现的新问题;对判处缓刑、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及其父母、生活所在的社区组织进行走访,视情邀请其家属接受有关教育课程辅导,掌握家事审判规律及其运用。 二是开展爱心志愿服务。成立“法官妈妈团”,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赠送法制书籍;利用陪审员自愿捐献的陪审费和干警自发捐款设立“雨露基金”帮扶困难当事人。 三是搭建互动平台。与教育机构、两岸义工服务组织等联合策划“家事法庭之友”系列活动,举办“亲子悦读会”邀请离婚案件当事人亲子共读,为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的未成年罪犯开办“庆祝重生会”。 四是传播法治声音。开展婚姻家庭、老年人权益保障、预防家庭暴力与青少年违法犯罪等专题讲座50余场,举办青少年法制冬令营、夏令营18场。 
四、 社会化工作格局 一是推动构建家庭纠纷预防机制。由妇联、基层村居对存在较大矛盾的家庭进行摸底调查,必要时法院提前介入化解;与妇联建立联合回访机制,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工回访,进一步钝化矛盾,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 二是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家事纠纷化解。邀请4名特邀调解员驻院开展诉前调解,每年成功调解家事案件约70件;引入心理咨询师及社工,将心理疏导干预机制常态化,为离婚当事人提供婚姻质量评估、心理辅导,每年均有数十对夫妻通过专业心理疏导及干预成功化解矛盾。 三是推动建立反家暴整体防治网络。推动海沧区设立全省法院首家反家暴庇护所,指导社区成立反家暴联盟,联合公安、检察院等建立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机制等。 四是推动贯彻实施合作父母亲职教育。成立“合作父母教育课堂”,并将海沧法院作为厦门市妇联、厦门市家庭教育研究会授牌的“家庭教育研究实践基地”,为离婚父母提供抚养、探视的全方位亲职教育,引导父母建立为孩子合作的亲职理念,真正从孩子角度解决抚养和探视问题。 
五、 暖心化温情服务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家事法庭多措并举,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维护家庭稳定,如首创“云探望”探望方式。疫情期间,针对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海沧法院通过 “福建移动微法院”、全在线等线上平台两次开庭审理及一次调解,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对双方进行“合作父母”教育,引导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协助孩子与原告每周进行视频探望一次。首次将“云探望”写入调解书,具有典型意义,既顺应了5G通讯、虚拟现实等科技发展趋势,拓宽探望形式,又切合疫情的防控需求,确保疫情期间当事人探望权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