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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摘录)
发布时间:2005-11-24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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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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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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